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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哈铁对外经贸公司绥芬河公司与绥芬河市裕城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哈铁对外经贸公司绥芬河公司,绥芬河市裕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执2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哈铁对外经贸公司绥芬河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大直路2号(原铁路俱乐部103室)。法定代表人李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诗源,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绥芬河市裕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文化街47号商联商厦四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李丽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伟东,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哈铁对外经贸公司绥芬河公司与绥芬河市裕城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绥芬河市裕城经贸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庆钢审判员  曲春光审判员  张国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