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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何朝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朝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78号罪犯何朝胜,男,1973年7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凌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朝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朝胜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68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何朝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4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何朝胜曾于2008年6月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9月、2012年11月、2015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八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何朝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何朝胜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朝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何朝胜户籍所在地的凌云县逻楼镇祥福村村民委员会、凌云县逻楼镇人民政府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何朝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朝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