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16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筱珍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筱珍,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6511号申请人李筱珍,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23号318室。法定代表人王秀兰。本院在执行李筱珍与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5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乔 迪代理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