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024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杰,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鹏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