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9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张栋春、许彩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栋春,许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257号申请执行人张栋春被执行人许彩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23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彩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彩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许彩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252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