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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史永红、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永红,张金伟,孙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第2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永红,女,汉族,1972年11月2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伟,男,汉族,1984年7月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会,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赵培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永红因与被上诉人张金伟、孙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半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半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史永红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