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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缑恩明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缑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503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宏伟。委托代理人姚德成、柴新顺。被执行人缑恩明,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缑恩明未经批准,于2015年10月,擅自占用麦积区中滩镇缑杨村集体土地925平方米,修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缑恩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治理耕地,恢复种植条件;2、罚款925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缑恩明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缑恩明天国土罚字(2016)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惠芳代理审判员  鲁文强人民陪审员  于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