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侯山富与邓旺生、王先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旺生,侯山富,王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旺生,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山富,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先英,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林州市。上诉人邓旺生因与被上诉人侯山富,原审被告王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343号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旺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