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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侯山富与邓旺生、王先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旺生,侯山富,王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旺生,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山富,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先英,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林州市。上诉人邓旺生因与被上诉人侯山富,原审被告王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343号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旺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