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6年执行第915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希亭,灵宝市故县镇里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周希亭,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51961********),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卢医镇周堂村**号。被执行人灵宝市故县镇里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芳魁,村委会主任。周希亭与灵宝市故县镇里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希亭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宝市故县镇里村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灵宝市故县镇里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周希亭工程款48.856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故县镇里村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7407.51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灵宝市故县镇里村村村民委员会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灵宝市故县镇里村村村民委员会无存款记录,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