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磊与刘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刘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赵磊,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湾。被告刘建,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27岁,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双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刘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赵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小花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