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宁与定边县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宁,定边县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宁,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榆林市福利院协管员,住定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程,系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凤兰,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系上诉人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边县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镇。法定代表人:刘书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陈宁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30元(上诉人陈宁已预交),减半收取4865元,由上诉人陈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任晓明代理审判员 吴凤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羽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