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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蚌埠市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希松、马文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希松,马文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2251号原告:蚌埠市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继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希松,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马文燕,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蚌埠市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希松、马文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原告蚌埠市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蚌埠市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