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莉花与徐宝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莉花,徐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60号申请执行人:徐莉花,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宝华,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05)胶南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徐莉花与被执行人徐宝华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