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陈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西大坝。法定代表人周芬芳,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辉,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辉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1900元、案件受理费5829元、邮寄费24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