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覃爱民诉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爱民,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800号原告:覃爱民,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李晓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吴忠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爱民与被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覃爱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爱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周传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