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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229号原告:王某,女,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季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