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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国民与蒙自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民,蒙自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5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国民,男,1982年9月24日生,彝族,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谭家利,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蒙自市民政局。所在地:蒙自市市级行政中心办公搂B区。法定代表人白朝龙,职务:局长。上诉人马国民因与蒙自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行受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国民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错误的。上诉人在蒙自市服兵役十二年,根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规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按照下列规定计发:(一)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二)国家规定服现役二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40%增发。而蒙自市民政局却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中关于红河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规定发放,该规定以6万元为自谋职业补助金基数,服役两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服役一年增发l万元。综上,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明显低于云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中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给付义务。上诉人要求按国家法律及其授权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行受字第12号行政裁定,指令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以《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规定为依据,要求被上诉人蒙自市民政局补发自谋职业补助金的请求,属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受案范围。而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最低生活费用的问题,属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应由上诉人先行向被上诉人申请为前置,但上诉人对此并无证据证实。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得当,应予维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正全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