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吕学玲、刘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吕学玲,刘云,张家港市天使雅居大酒店,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6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钱海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学玲。被执行人:刘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使雅居大酒店,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被执行人:刘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吕学铃、刘云、张家港市天使雅居大酒店、刘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刘帅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新天地4幢M134,M141,M140,M133的商品房进行评估,因没有房屋平面图,故未能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且刘云、刘帅长期在外,联系不上,房产目前一时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