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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傅献玮、蔡家福、罗张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漳州市芗城区闽南饲料有限公司,陈勇明,黄鹭雄,陈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29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闽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勇明,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黄鹭雄,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小明,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闽南饲料有限公司、陈勇明、黄鹭雄、陈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第1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