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更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强利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强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496号罪犯郭强利,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浑源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二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强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八千二百六十六元五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31年6月1日止。2014年5月被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郭强利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强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8月、2015年2月、3月、8月、11月、2016年2月、6月共获监狱表扬七次,2014年1月(二次)、2016年6月共获监狱嘉奖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强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强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八千二百六十六元五角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