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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大诚犯抢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大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74号罪犯董大诚,又名大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滕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大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作出(2010)枣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董大诚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大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董大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四万四千元,现已履行罚金四千四百元。山东省滕州市民政局出具了该犯家庭贫困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董大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现已履行四千四百元,减刑时可酌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大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