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翟茵与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茵,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翟茵。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翟茵与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翟茵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在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