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7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龙与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王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7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龙,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7356671,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智慧,男,1959年8月10日,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智慧名下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18XX室办公用房(房地产权证号:201012XX**)及房屋所占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