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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江强迫卖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317号罪犯李江,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1038号��事裁定,将罪犯李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9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8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32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51.5分;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和2015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李江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