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蒋海芹与左启群、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启群,蒋海芹,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启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海芹。原审被告: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左启群。上诉人左启群因与被上诉人蒋海芹、原审被告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293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左启群上诉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左启群的经常居住地为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借款人左启群的户籍地在苏州市××区××家园××幢,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左启群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但未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蒋海芹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