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5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祥伟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祥伟,男,汉族,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8月6日经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7月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理县看守所。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祥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昌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祥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唐某(已判刑)、周某(已判刑)受刘某委托,向李某2追讨7万元欠款。后唐某、周某二人邀约李某1(已判刑)、被告人黄祥伟,在会理县城关镇“九洞桥”处与李某2见面。见面之后,唐某等人要求李某2偿还欠款,李某2表示没有钱。几人遂将李某2带上汽车,往西昌方向行驶,期间因言语冲突,周某、黄祥伟等人在车上对李某2实施殴打。后几人继续驾车往西昌方向行驶,当车驶过益门镇后,几人停车使用唐某的砍刀,从路边砍下花椒树树枝,对李某2实施殴打,致李某2全身多处受伤。后几人又驾车带李某2往西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会理县白果湾乡前马村二组时,李某2借口买水,乘机从路边农户厨房内拿菜刀将黄祥伟砍伤,旁边群众见此情况进行劝阻。后唐某、周某、李某1、黄祥伟等人驾车返回会理,李某2随即报警,民警在益门镇将唐某、周某、李某1、黄祥伟挡获。因被告人黄祥伟在拘禁过程中受伤,黄祥伟在医治过程中逃离,在2016年7月5日黄祥伟到冕宁县公安局沙坝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带回会理县,被告人黄祥伟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18日,经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2被他人致伤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医治后软组织损伤已恢复,伤情属于轻微伤。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委托书等书证,证人刘某、孙某、姚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同案人唐某、周某、李某1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祥伟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黄祥伟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祥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黄祥伟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唐某(已判刑)、周某(已判刑)受刘某委托,向李某2追讨7万元欠款。后唐某、周某二人邀约李某1(已判刑)、被告人黄祥伟,在会理县城关镇“九洞桥”处与李某2见面。见面之后,唐某等人要求李某2偿还欠款,李某2表示没有钱。几人遂将李某2带上汽车,往西昌方向行驶,期间因言语冲突,周某、黄祥伟等人在车上对李某2实施殴打。后几人继续驾车往西昌方向行驶,当车驶过益门镇后,几人停车使用唐某的砍刀,从路边砍下花椒树树枝,对李某2实施殴打,致李某2全身多处受伤。后几人又驾车带李某2往西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会理县白果湾乡前马村二组时,李某2借口买水,乘机从路边农户厨房内拿菜刀将黄祥伟砍伤,旁边群众见此情况进行劝阻。后唐某、周某、李某1、黄祥伟等人驾车返回会理,李某2随即报警,民警在益门镇将唐某、周某、李某1、黄祥伟挡获。因被告人黄祥伟在拘禁过程中受伤,民警将其送完医院治疗,黄祥伟在医治过程中逃离。2016年7月5日黄祥伟到冕宁县公安局沙坝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带回会理县,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18日,经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2被他人致伤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医治后软组织损伤已恢复,伤情属于轻微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5年7月10日20时07分,会理县公安局益门派出所接110指令“有一个叫李某2的人报称,他因与人有债务纠纷,被四个年轻伙子从会理县乘车押往西昌的途中,在路上被这几名男子殴打,请派出所出警”。2、被告人黄祥伟的供述。证实:事发的前一天,小宝(唐某)、周某和我到一个茶楼和借钱给李某2的那个人谈帮收账的事,小宝、周某和那个人谈。第二天下午三四点钟,小宝和周某中的一个打电话给李某2后,我们在银座歌城对面找到李某2,小宝、周某喊李某2还钱,李某2说他没得钱,小宝、周某喊李某2上车。我就打电话给李某1。在车上小宝和周某问李某2什么时候还钱,李某2说没得钱,周某问没得钱咋个整,李某2说咋个整都可以。周某就喊小宝朝西昌走。半路上李某2接了一个电话,怕暴露我们的行踪,周某喊我把李某2的手机抢掉,我把他的手机抢了并关起。到一下坡处时,周某喊我去砍花椒树枝,我拿起刀子去砍了两根筷子粗的花椒树枝,我拿一根,拿了一根给李某1。又走了一小截后,我们把李某2带下车,周某对李某2拳打脚踢,我和李某1用花椒枝打,我主要打在李某2的脚上、背上,李某2用手抱住头,答应要想办法先还我们2万元。我们又把李某2带上车,继续往西昌方向走。拢一商店洗车处,李某2说他口渴要买水喝,周某喊我和李某2去,李某2走前面,我在后面跟着,刚进商店,李某2就喊救命,我伸手去蒙他的嘴,但他比我高,没蒙着。李某2在厨房拿到一把菜刀,并用菜刀朝我砍,砍着我背上一刀。开商店的人把李某2和我拦开并把菜刀抢了,我朝停车的方向走,周某看见我受伤后,他和小宝把刀子、钢管提起。他们看见我伤得有点严重就开车往会理方向返回,到益门时被派出所的拦下,我因有伤,被送到会理医院,凌晨两点过我离开医院,之后回到冕宁。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0日18时许,唐某打电话代刘某向我索要7万元的债,后我在麒芝寓处上了他开来的川DBD5**捷达车,车上还坐着两个男子,他们把我拉到新二小,随后又有一名男子上车。唐某问我钱怎么办,我说没钱后,唐某将车开走,坐在副驾驶上那人说把车开到西昌去。途中坐在副驾驶那人将我手机抢了,不准我接电话。车开到“堆金湾”后,唐某叫人拿刀下车砍木棒。后来车行驶到一个平坝时停车,唐某叫他们把我往一条小路上拉,坐在副驾驶的人拿着刀,另两人拿着木棒,我不走,唐某就叫他们打我,那两人用木棒往我身上打,拿刀那人用刀背砸我的背,还踢我嘴,接着他们又把我带上车,当车行驶到白果乡小选厂时,我借口买水,趁机跑到公路边商店内,用那家人的菜刀将追我的人砍伤,那家人大喊来人,他们才跑了。4、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唐某、周某、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2欠刘某7万元,刘某委托我们去帮他收,还在一个茶楼里写了委托书给唐某和周某。2015年7月10日下午5点过,我们在九洞桥那点找到李某2,把他喊上车叫他还刘某的钱,李某2说他没钱。我们问他咋个整,李某2说无所谓。我们就把车往西昌方向开,车到益门时,小伟和李某2在后排抢手机,周某问李某2什么时候还钱,李某2说不关他的事。车到益门过去一个下坡地方,我们把李某2拉下来,小伟和李某1用木棒抽,周某踢了他一脚。后车到一加水站商店处,李某2说要买水喝,小伟和李某2一起去商店,唐某和周某在车上。约一分钟后,我们听到车外有人在吼,转头看见小伟正面抱着李某2,李某2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在砍小伟背部,旁边有很多拉架,小伟被砍伤后倒在地上,李某2还用脚在小伟身上踩。周某下车去扶小伟,唐某也冲过来,叫李某1赶快从厕所出来,小伟被砍伤了。随后我们驾车往会理县人民医院走,到益门被派出所的挡住。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李某2欠我7万元钱,找各种理由一直不还。我找唐某、周某他们帮我收账,说7万元收回来给他们1.5万元的辛苦费,他们也同意。我手写了一张委托书给他们,后面的事就是他们在操作了。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19时许,我家对面公路边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一人进厕所去,接着又有两人下车后往我家厨房内走,这两人进我家厨房后就打起来,其中一人喊“救我,有人抢我”,说完这句后他就拿起我家菜刀和另一人打了起来,我和姚某2将他们拉开,一人被姚某2推到门口,另一人把我脚抱起,这人嘴上在流血,他还把我家的桌子掀翻。我们把双方隔开后,我看到公路对面坝子里还有两个人,一人提着一把刀,另一人提着一根棒子,因围观的人不准他们来我家打架,他们才没过来的。后来有四人上车准备离开,姚某2就去拍了一张那车的照片,那车就开走了,抱住我脚这人就报了警。7、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下午7点过,一辆白色的川D牌照车开到我家商店对面,从车上下来三个年青伙子,其中一个上厕所去了,另外两人朝我家商店走来。这两人进商店后,就扭在一起,其中一个还拿了我家的一把菜刀在手上,孙某和姚某2去拉,我叫他们去外面打,他们中的一人还说了一句“救我,他们要抢我”。姚某2将菜刀抢了后,将其中一人拉到商店门口,对面车上又来两个人,手里拿有砍刀、木棒,我不准他们在我家里打架,他们就没来了。这时,被姚某2拉到商店门口那人往公路对面走,我看到他的背上有血,后来我们到那车子处,他们说要去医院就把车开走了。8、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下午7时许,我在孙某家耍,这时从会理方向开来一辆白色的轿车停在对面的公路上,车上先下来一个年青男子上厕所,接着下来两个男子往厨房走来,我以为他们是来买东西的。他们进厨房后,我听见他们在闹,转身去看,他们两人就在姚某1家厨房打在一起,前面走进厨房那人将姚某1家菜刀拿在手上,后面进来那人将拿菜刀那人按在桌子上,我和孙某去拉他们,叫他们出去打,我将那人的菜刀抢丢在地上,又将另一人抱起往门外拉,我将人往门口拉时,拿菜刀那人将孙某家桌子掀翻。这时对面车又下来两个年青的小伙子,拿着刀和棒棒,姚某1不准他们过来,他们就没过来,被我拉出去那男子就和他们一起回到车上,我用手机将他们的车拍了一张照片,他们将上厕所那人接上车就调头往会理方向走了。拿菜刀那人就一直等警察来。我将那男子抱起拉出去后,发现我身上衣服右半边全是血,我才发觉被我抱出去那人应该是受了伤。9、辨认笔录及图片。证实:被告人黄祥伟从三组不规则排列的十张分别编号1-10号的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4号(李某1)是李某1,第二组6号(唐某)是小宝,第三组4号是周某;受害人李某2在第一组10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唐某、8号黄祥伟,另一组照片中辨认出4号李某1、6号周某均是2015年7月10日18时许至21时许,将自己押走并实施殴打的人。1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受害人李某2经检查,其背部、后颈部、后腰部、右手臂膀、右胸部等部位有被抽打痕迹,明显红肿。1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2所受损伤属轻微伤。12、借条、委托书。证实:李某2两次向刘某借款7万元,刘某委托唐某、周某代为收款。13、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从唐某处扣押尖刀一把。14、归案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5日,黄祥伟到冕宁县公安局沙坝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带回会理。经讯问,黄祥伟如实供述了其所参与非法拘禁李某2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祥伟供述为替他人收取债务而与唐某等人将李某2非法拘禁并殴打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同案人的证言、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祥伟受他人邀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祥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黄祥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祥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黄祥伟的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