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龙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刑初4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超,男,1999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身份证号码433123199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新场乡古冲村*组。2016年7月23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龙正良,1971年4月16日于湖南省凤凰县,身份证号码433123197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新场乡古冲村*组。系被告人龙超父亲。辩护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未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超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超及其法定代理人龙正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过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潘海军出庭担任被告人龙超的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9时至12时期间,被告人龙超爬窗进入被害人张林中位于本县安洲街道西桥村227号家中,采用锄头撬门的方式砸开房间里的门,将张林中放在床头柜里的一条软壳红色利群香烟盗走。经鉴定,该香烟价值折合人民币220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龙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龙超在审理中亦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林中陈述,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龙超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及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龙超于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其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且认为被告人龙超作案时未成年,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且涉案财物较少,建议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龙超系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龙超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到案后前三次讯问均不承认本案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如实供述,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审理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龙超退赔被害人张林中损失人民币二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