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苗海川、袁婧与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海川,袁婧,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085号原告苗海川。原告袁婧。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海川、袁婧诉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海川、袁婧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海川、袁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苗海川、袁婧承担2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