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颜玉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玉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314号罪犯颜玉章,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玉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颜玉章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桂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颜玉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31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32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颜玉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颜玉章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颜玉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61.4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和2015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颜玉章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玉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玉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1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