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抗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诉人陈家富与被申诉人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富,金明,侯学勤,侯娜,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抗1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陈家富,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金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侯学勤,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侯娜,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诉人陈家富因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金明、(原审被告)侯学勤、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八)(九)项规定的情形,以蚌检民(行)监(2016)340300000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建蒙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潘韶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