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九江灏达五金电器厂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亮科星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九江灏达五金电器厂,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亮科星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94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灏达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村委会乐只村乐*组。负责人:邹洪初。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斯,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凯俐,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亮科星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光明路市场侧。经营者:陈少亮。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灏达五金电器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亮科星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798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生意往来,双方于2016年1月3日签订对账单,确认截至2016年1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7980元,被告承诺用其生产的磁导体镇流器冲抵货款。之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也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对账单原件1张,证明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187980元的事实。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上述证据1、2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2016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单,确认至2016年1月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7980元,被告用其生产的磁导体镇流器冲抵货款,磁导体镇流器每个3.1元,被告每月供货2000至5000只,直到付清货款为止。之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磁导体镇流器,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于是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没有付清货款,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187980元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亮科星五金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灏达五金电器厂支付货款1879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879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亮科星五金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少英人民陪审员 兰良永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