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恢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雷金与花都市双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恢42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金,花都区双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花都市林经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雷金,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花都区双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地址:花都市。法定代表人:钟湘怡。被执行人:花都市林经发展总公司。地址:花都市。法定代表人:孙锦芬。申请执行人雷金与被执行人花都市双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花都市林经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花法立督字第4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支付令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花都市双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花都市林经发展总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到庭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恢4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彭志雄执行员 王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承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