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成昊与田前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昊,田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昊,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田前进,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前进名下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