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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小燕与江苏昂迈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燕,江苏昂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440号原告刘小燕,女,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62422197707250042,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中华商品城蜜果旁边韩国小吃店。委托代理人申震,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昂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燕诉被告江苏昂迈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燕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汶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