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5
案件名称
资阳市恒城物业有限公司与邓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恒城物业有限公司,邓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芬,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小海,男,汉族,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雁江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资阳市恒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小海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454.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