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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宋连台与简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台,简旭,宋连台,简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739号原告宋连台,男,汉族,1955年3月30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简旭,男,汉族,成年,住高碑店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生与被告简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连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连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连台负担。审判员 贾 建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