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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成仁与河南省传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仁,河南省传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540号原告:马成仁,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传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铁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燕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丕贵,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肖尊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仁诉被告河南省传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马成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成仁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成仁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李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松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