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秀荣与范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荣,范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438-3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荣,女,1950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范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荣与被执行人范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范磊所有的位于砀城上海花苑8#40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