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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秀荣与范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荣,范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438-3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荣,女,1950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范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荣与被执行人范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范磊所有的位于砀城上海花苑8#40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