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文标与巩洪路、崔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标,巩洪路,崔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标。被执行人:巩洪路。被执行人:崔媛媛。本院在执行张文标与巩洪路、崔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39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巩洪路、崔媛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浚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