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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文标与巩洪路、崔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标,巩洪路,崔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标。被执行人:巩洪路。被执行人:崔媛媛。本院在执行张文标与巩洪路、崔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39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巩洪路、崔媛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浚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