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志崇与杨累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崇,杨累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643号原告周志崇,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电白区人。被告杨累科,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电白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崇诉被告杨累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周志崇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全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