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XX广、任广席与范学清、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广,任广席,范学清,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4211号原告XX广,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任广席,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庆良,费县南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学清,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李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广、任广席与被告范学清、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广、任广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9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XX广、任广席负担。审判员 洪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