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堂新、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堂新,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045号申请人:程堂新,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南翔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堂新与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堂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75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与此等额的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堂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75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程堂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帅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