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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7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第三国土所所员。委托代理人刘艳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第三国土所所员。被执行人王智,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王智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6〕第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6〕第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智未经批准私自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将军关村东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其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8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处王智非法占用的781.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7816元。王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已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其他义务。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王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测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风险评估报告、协议书、租赁合同书、宗地草图、手绘草图、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照片等。本院认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王智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6〕第3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对王智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6〕第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王晓蓉审判员  白雪英审判员  郝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经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