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0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C座四层420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平,男,1971年9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晨光,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北凌云6**号。法定代表人:付秀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亚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蟹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盛大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4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平、郎晨光,被上诉人蟹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亚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盛大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蟹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蟹岛公司承担。蟹岛公司辩称:不同意盛大公司的上诉意见和理由。第一,蟹岛公司提供的房屋空气质量是合格的,双方函件中未提及空气质量存在问题;第二,蟹岛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数目的房间。盛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合作协议;2.由盛大公司方再给付蟹岛公司合同款58772元;3.诉讼费由蟹岛公司承担。蟹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盛大公司向蟹岛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709684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盛大公司承担本案催款通知的公证费1010元;3.盛大公司因违约招募高标团、擅自增加住宿时间、擅闯蟹岛公司经营场所,造成蟹岛公司经营损失、损坏蟹岛公司声誉,故盛大公司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4.诉讼费由盛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蟹岛公司作为甲方与盛大公司作为乙方于2014年4月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乙方按照12000人*4晚的入住计划在合同期内每年6月29日至8月15日期间分8批使用甲方房车营地;甲方将属于自己的房车营地床位按照60元/床/晚提供给乙方使用。为了保证甲方的利益,如果当年合作期内乙方总住宿费用不足288万元时,乙方在当年合作期结束时按288万元与乙方结算;房车营地坐落地址为蟹岛度假村房车营地内;营地类型为房车,(每间住宿标准:空调、电视、独立卫浴、4-8人间);甲方提供住房总量1750张床位。(其中包括工作人员免费床位250个)……。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每年6至8月份暑期夏令营和1月至3月寒假冬令营期间的用房、餐饮及其他园内活动。双方合作期限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协议期内每年3月1日交纳协议保证金30万元。逾期未缴纳保证金则协议自动解除。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用餐费用按每个夏令营结束时实际发生的数量统一结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为房车营地:标准四至八人间、上下铺、(含床上用品);室内壁挂空调、独立卫生间,并保证每天24小时有热饮用水供应,保证夏令营营员每天18:00-22:30能按时洗澡;乙方在正式签订协议后即付30万元订金,在6月25日前预付56万元住宿费用,每批学生入住前3日,预付甲方的住宿费用不得低于本批次的60%,8月15日前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完成全部结算;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内乙方正常适用房车营地。该协议签订后,盛大公司的夏令营的成员入住了蟹岛公司的房车。盛大公司与蟹岛公司均认可蟹岛公司的房车分为三、四、五、六区几个区域。盛大公司称其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实际履行给付合同款的依据主要有二,其一在于盛大公司认为蟹岛公司向其提供的房车木屋别墅中三区房屋(下称三区房车)环境质量不达标,甲醛超标;其二,盛大公司认为蟹岛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提供足额的房间及床位。盛大公司为证明三区房车环境质量不达标,提交由其委托,北京中环天成环境监测中心于2014年8月1日出具的《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下称检验报告)该报告的监测项目为:甲醛、苯、氨、氡、TVOC,检测地址为:蟹岛路1号蟹岛度假村房车木屋别墅,针对0307、0308、0315、0316、0305、0327、0328、0314、0313、0421的房屋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检验:所测室内空气中苯、氨、氡、TVOC、0421中甲醛的浓度未超过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限量值;及其余房间中甲醛的浓度超过限量值。盛大公司还提交其分别与金榜题名(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海天国际旅行社、宁夏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黄石市小桔灯培训学校、长沙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以上公司向其发出的投诉函,以证明部分房车的环境质量不达标,房间拥挤,造成学生团的成员产生身体不适且拒交团费等问题。针对以上证据,蟹岛公司认为检验报告系盛大公司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系非法鉴定,建议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蟹岛公司对于盛大公司提交的服务合同及相关的投诉函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盛大公司与以上的公司之间签订有服务合同,且多份投诉信内容基本完全一致,真实性不认可。对于金榜题名(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退费函,蟹岛公司认为是由于盛大公司违反协议组织高标团入住学生团来弥补学生团招募不足的损失而造成的。蟹岛公司为证明房车的环境质量达标、住宿环境好,提交了关于美标房车的网络报道以及蟹岛公司对盛大公司两名导游的客服回访录音。对此,盛大公司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认可。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对于蟹岛公司的三区房车甲醛是否超标,盛大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盛大公司与蟹岛公司协商一致选定北京中环物研环境监测中心对三区房车的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鉴定。在委托鉴定的过程中蟹岛公司亦提出鉴定申请,请求依据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三区房车进行空气质量检测。2014年10月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及鉴定机构对三区房车进行鉴定,盛大公司经该院通知未到场,而该日三区房车内床系床板被拆走的状态,蟹岛公司称床板被拆走是因为例行维修,盛大公司在得知蟹岛公司将床板拆走后,表示不同意进行该次鉴定,要求在所有床板均装上之后再行鉴定。后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开庭,经询,盛大公司认为已经过了太长时间,无法达到鉴定条件,故撤回鉴定申请,蟹岛公司亦撤回鉴定申请。盛大公司为证明蟹岛公司未按照协议向其提供足额的房间及床位,除了提交上文所述的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公司的投诉函之外,还提交2014年8月1日盛大公司工作人员与蟹岛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一份,内容为盛大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蟹岛公司的员工协商要求蟹岛公司向其提供六区房车,未果,以证明蟹岛公司仅向其提供了三、四、五区的房间,未向其足额提供房间。针对该录音,蟹岛公司称系盛大公司将录音内容进行了截取,并另行提交录音一份,以证明不是蟹岛公司不向盛大公司提供床位及住房,而是盛大公司拟为重要的客户预定两人间来营地冲抵学生团人数。盛大公司还提交录像,以证明房车区域中存在栅栏,栅栏以外的一部分房车由蟹岛公司自主经营,而不向其进行提供。蟹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盛大公司向其要多少房屋及床位,其就向盛大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房屋及床位。蟹岛公司为证明其提供了充足的房间及床位,提交了购买房车的发票、蟹岛床铺的仓储录像。盛大公司对以上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蟹岛公司提交其制作的房间布局初拟方案以证明其能提供充足的房屋及床位。盛大公司认为该证据系蟹岛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一审庭审过程中,蟹岛公司申请证人王×及刘×出庭作证,以上二人均系北京新起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王×称2014年,某教委的老师让其帮盛大公司找活动场地,后由其牵线促成了盛大公司与蟹岛公司的合作。其称,在合作活动中,有时会协助进行协调,合作双方起初设计的是提供床位1780个,但由于盛大公司前期没有那么多人,就将八人间改成了六人间,随时可以增加,一共提供了1650个床位。对于部分床位设计成平铺,其称是由于部分房屋的上下铺离空调太近,怕吹到孩子,后经蟹岛公司及盛大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都在场且盛大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将床铺改成了平铺。其称在2014年8月1日,盛大公司让其帮助与蟹岛公司协调用房车招高标团,后经协调,蟹岛公司配合接待了盛大公司要求的高标团。刘×称其参与了盛大公司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帮盛大公司设计了一些活动项目。对于在活动中,最初是上下铺,后由于离空调太近,改成了平铺,在双方合作的后期其听说盛大公司曾要求蟹岛公司协助做一些招生工作,若蟹岛公司有其他的夏令营活动,可以直接安排到盛大公司。同时,其称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其听说付款上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作为协调人帮助协调过一些事情。蟹岛公司欲通过证人证言证实提供的床位的数量及设置等情况都是经过其与盛大公司协商认可的;盛大公司在合作期间招高标团,后来经过协调,蟹岛公司也同意了;在其与盛大公司合作的过程中,盛大公司不按期结款,双方产生过争议。盛大公司认为证人是×,蟹岛公司因为盛大公司拖欠了费用,所以一直拖欠证人的居间费未支付。双方合作的协议未经过变更,没有理由将上下铺改成通铺。蟹岛公司为证明其全面履行了合作协议,提交盛大公司的签单授权书及消费签单。盛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在授权书上签字的杜波没有盛大公司的授权,授权书上没有盛大公司法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蟹岛公司提交盛大公司学生团住宿的统计表,以证明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盛大公司每天都有学生团入住蟹岛公司的营地。盛大公司认为该统计表系蟹岛公司自行制作,不予认可。蟹岛公司提交盛大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其发出的《关于蟹岛房车营地合作》的函件以及中国青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中心于2014年7月21日发给盛大公司的函,以证明盛大公司越权干扰蟹岛公司的经营销售,向蟹岛公司提出索要蟹岛房间销售收入的无理要求,违反约定招募高标团来营地充抵人数,将责任转嫁于蟹岛公司。盛大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认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所预定的房间的收入应当充抵其合同的额度,蟹岛公司未向其提供足够的房间及床位,且三区房车问题多,不符合居住条件。蟹岛公司提交其律师于2014年7月25日向盛大公司发出的《律师函》,证明其向盛大公司告知盛大公司违反了合作期间学生团分八批共住宿32晚的约定,每天均有人入住,影响了蟹岛公司的正常经营,且盛大公司无权干涉蟹岛公司的自主正常经营;蟹岛公司提交其于2014年8月9日向盛大公司发出的《通知》称其提示盛大公司存在超额住宿等行为,并提醒盛大公司及时交纳预付款。盛大公司称其未收到以上《律师函》及《通知》。关于盛大公司与蟹岛公司之间的合同款项,双方均认可盛大公司已向蟹岛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730000元。盛大公司虽在最后一次庭审中称其向蟹岛公司支付了1873014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双方均对于盛大公司尚欠蟹岛公司餐费486255元、拓展费4872元、科普费3500元、桶装水3200元、领导餐费3321元、会场费51626元无异议。对于财产损失,蟹岛公司提交其统计的财产损坏清单以证明盛大公司应进行赔偿的财产损失是6910元,其中盛大公司签字确认的损失是6300元。盛大公司认可由其确认应当赔偿的损失是6300元,但称记得应该都已经赔付过了。关于住宿费,蟹岛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交纳2880000元,而盛大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每晚每床位60元计算,其实际入住22004人次,故应当支付的住宿费为1320240元。另,蟹岛公司提交其2014年7月23日向盛大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以表明其向盛大公司提供不能入账的空白支票、拖欠款项的行为进行抗议;提交2014年8月18日向盛大公司公证送到的《催款函》《律师函》,要求盛大公司履行协议约定,尽快结算付款。对于以上证据,盛大公司均称未收到,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盛大公司与蟹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一是《合作协议书》的解除;二是蟹岛公司向盛大公司提供的三区房车是否符合协议约定,是否存在环境质量问题;三是蟹岛公司是否向盛大公司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足额房间及床位。关于《合作协议书》的解除,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合作期限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协议期内每年3月1日交纳协议保证金30万元。逾期未缴纳保证金协议自动解除。现盛大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协议约定,《合作协议书》已解除,故对于盛大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该院不再支持。关于蟹岛公司的三区房车是否存在环境质量问题,盛大公司提交其诉前委托监测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蟹岛公司的三区房车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对于该检验报告蟹岛公司不予认可,其应当提出相应的反证,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由北京中环物研环境监测中心对三区房车的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鉴定。而盛大公司在鉴定时不到场,蟹岛公司亦在鉴定前将房车内的床板卸走,最终导致鉴定未能进行。盛大公司不到鉴定现场存在一定过错;蟹岛公司虽称其将床板卸走系例行维修,然床板是否在房车中对于空气质量的检测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蟹岛公司明知诉讼过程中要对三区房车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的情况下,还将床板卸走,不维持房车的原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随着时间的推移,空气质量的检测结论确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该院结合双方在诉中鉴定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反映三区房车存在空气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在蟹岛公司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之情况下,对盛大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之客观证明力不持异议。关于蟹岛公司是否向盛大公司是否提供足额的房间及床位。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书》,蟹岛公司提供给盛大公司的住房总量为1750张床位(含工作人员免费床位250个),同时约定蟹岛公司将属于自己的房车营地床位按照60元/床/晚提供给盛大公司使用。为了保证蟹岛公司的利益,如果当年合作期内盛大公司总住宿费用不足288万元时,盛大公司在当年合作期结束时按288万元与蟹岛公司结算。结合以上约定表明,蟹岛公司应保证能为盛大公司提供约定数量的床位,但并非将1750张床位的经营权及相关收益让渡予盛大公司。从蟹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案查明的住宿情况表明在协议履行期间并未出现过盛大公司的营员需要使用超过1750张床位的情况,而蟹岛公司亦依约足量的提供了相应的房间及床位。故盛大公司应当依约向蟹岛公司给付住宿款。综上,蟹岛公司虽向盛大公司提供了足量的房间及床位,但其中有部分房间存在一定的空气质量问题,势必对履行协议产生影响。该院将根据《合作协议书》的履行情况,结合该问题造成的后果对盛大公司应给予蟹岛公司的住宿费予以酌减。至于蟹岛公司主张的餐费486255元、拓展费4872元、科普费3500元、桶装水3200元、领导餐费3321元、会场费51626元。盛大公司认可以上款项应给付,而未给付。该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关于财产损失,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损失金额为6300元,盛大公司虽称其记得已经向蟹岛公司给付,但未举证,该院对其抗辩难以采信。针对其他反诉请求,蟹岛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系其收集证据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蟹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盛大公司虽存在迟延给付合同款等情况,然以上行为与蟹岛公司提供的部分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不无关联,鉴于蟹岛公司在协议履行中亦存在不当,该院对其以上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盛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蟹岛公司合同款1622674元;2.驳回盛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蟹岛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期间,蟹岛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询问,蟹岛公司与盛大公司均认可合同已经解除,盛大公司不再坚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发票、《投诉函》、《告知函》、《律师函》、《通知》、通话录音、视频资料及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盛大公司与蟹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二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为:1.蟹岛公司提供的房屋是否符合约定;2.盛大公司应支付蟹岛公司的合同款项数额。关于焦点一,盛大公司上诉主张因蟹岛公司提供的房屋未遵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蟹岛公司应当向盛大公司提供房车床位1750个,盛大公司虽主张蟹岛公司未提供充足床位,且盛大公司认可安排住在蟹岛公司处的学生均住在房车区域的房屋,且其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内,其各批学生和工作人员数量曾超过该床位数量,因此盛大公司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另,关于盛大公司上诉主张称蟹岛公司未经过其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上下铺床位变更为平铺,但盛大公司与蟹岛公司认可自合同开始履行,双方便按照该床位安排进行入住。盛大公司虽认可其提出过异议,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故盛大公司主张该变更床位行为系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盛大公司应支付蟹岛公司合同款项数额,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作期间内,若盛大公司总住宿费不足288万元时,在当年合作期结束时按照288万元与蟹岛公司结算。盛大公司自认合作期间内共计入住22004人次,故其住宿费用不足288万元,因此在合作当年住宿费应当按照288万元与蟹岛公司结算。一审法院基于盛大公司已经支付173万元以及双方所争议的相关事实对盛大公司应当支付的住宿费予以酌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鉴于双方已经确认餐费、拓展费、科普费、桶装水费、领导餐费、会场费、及损失数额,故本院亦不持异议。综上,盛大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5元,由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由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欣书 记 员 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