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刑初159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1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覃毅、陈统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欢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屈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石门县城盗窃他人空调外机铜管,共作案12起。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56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12次在石门县城盗窃他人空调外机铜管,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56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石门县步行街“玫琳凯”化妆店外,将该店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3日早上七八点钟,她发现自己经营的“玫琳凯”化妆店外的空调铜管被盗,附近有三家店面被盗,她店子被盗的铜管大约有一米五,价值两三百元。(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玫琳凯”化妆店工作,店子外面的空调铜管在2016年2月底被盗,现在铜管已调换,重新更换了氟利昂,花了600元。(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玫琳凯”化妆店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农历2016年正月二十五左右来到石门县城,第二天凌晨他到步行街头上的一条小巷子里偷了三根空调机铜管,分别偷的是一家化妆品店外面的两台空调铜管和旁边的麻将馆档头的一台空调机铜管,卖了几十元。2、2016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楚江街道“阳光苗苗孕婴店“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初的时候,她经营的“阳光苗苗孕婴店”的空调外机铜管被盗,后进行了维修,花了450元。(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5日早上,她到“阳光苗苗孕婴店”上班,发现店子的空调外机铜管被人剪断偷走,还发现旁边的大汉新城营销中心的空调外机铜管也被盗。(3)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0元。(4)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方位及作案现场情况。(5)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阳光苗苗孕婴店”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处楚江市场马路斜对面一家电器超市旁的临街店面偷了了两台空调外机的铜管,卖了五六十元。3、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站西路“华宇手机店”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营的“华宇手机店”在2016年3月份的时候空调外机的铜管被盗,铜管大约有二米多长,后来换铜管、加氟利昂共花了500元。(2)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2日早上他到华宇手机店发现外面的空调铜线管被人剪断三米多长,铜线管是80元一米,损失大概有300元,加上氟利昂,共计损失近500元。(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4)现场方位图,证明被盗现场方位情况。(5)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华宇手机店”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到站西路的一个卖手机的店子偷了一次。4、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楚江街道华天矿业一号门面“歌丝琪”服装店外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7日上午,她到石门县楚江街道华天矿业一号门面“歌丝琪”服装店上班,发现空调外机铜管被人剪断了四米多长,损失500元左右,后来换了铜管,加上氟利昂,花了680元。(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0元。(3)现场方位图,证明被盗现场方位情况。(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歌丝琪”服装店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5)被告人赵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在“平安超市”对面临街的一家服装店偷了一根铜管。5、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楚江街道“四海缘火锅城”店外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18日早上他发现经营的重庆四海缘火锅店的空调外机铜管被盗,后面看了店里的视频监控,发现是凌晨4点左右被盗,是一个男的偷的,后面更换了铜管,加氟利昂,花了750元。(2)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盗窃重庆四海缘火锅店的空调外机铜管情况。(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0元。(4)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方位及被盗现场情况。(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他在大剧院附近偷了一根铜管,这根铜管比较长,卖了120元。6、2016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楚江街道楚江市场齐某某门面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3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日早上,他发现自己位于楚江市场6栋123号门面的空调外机铜线被人剪断盗走,大概有3米左右的铜线,后来更换了铜管,单价120元每米,加上氟利昂和工钱,一共花了830元。(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30元。(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方位及被盗现场情况。(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齐某某门面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偷大剧院附近的铜管后,到楚江市场一楼偷了三根铜管,大概是在半个月前偷的,卖了80元。7、2016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火车站家属区田某某家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6日早上,他发现自己家外面的空调外机铜管被盗,大概有一米五长。(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岳父田某某家空调外机铜管被盗过,后来更换了铜管,加上氟利昂的费用,共花了400元。(3)现场方位图,证明被盗现场方位情况。(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田某某家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被抓个把星期前,他他到老火车站居民小区一个巷子的两头偷了两根铜管,卖了50元左右。8、2016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楚江街道楚江市场工业品家属区二栋二单元三楼302室骆某某家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7日早晨,他发现他家的空调外机铜管剪断被盗,有1.5米长,后更换了铜管,单价为100元每米,加上换氟利昂和工钱,一共花了450元。(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现场方位图,证明被盗现场方位情况。(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骆某某家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大剧院偷后,到楚江市场偷了三次,第三次偷了两根铜管,其中一根是在三楼的楼梯间里面偷的,卖了七八十元。9、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老火车站附近申通快递旁王某甲、彭某某经营的正在装修的土菜馆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9日早上他发现在石门县老火车站申通旁经营的馆子的空调外机铜管被盗。(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和王某甲合伙在石门县老火车站申申通快递旁经营的土菜馆空调外机铜管被盗,空调是中央空调,刚装修好还没用,被盗后又换了新的铜管,加上工钱和换氟利昂的钱,要1100元左右。(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他给石门县老火车站的“阿波”土菜馆装空调,2016年5月9日上午8时许,他的工人给他打电话说空调铜管不见了,他就过去看了一下,知道是被盗了,被盗的铜管直径10毫米1根有2米长,直径16毫米1根有1.5米长,直径19毫米一根有1.5米长。(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5)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方位及被盗现场情况。(6)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王某甲经营的土菜馆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被抓前个把星期前一天凌晨,往老火车站方向走,看见一家餐馆在装修,大门前有根铜管伸在外面,但是没看见空调主机,这根铜管比较粗,他就将这根铜管偷走了,卖了90元。10、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楚江街道楚江市场老皮件厂宿舍402室覃某甲家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她发现自己位于石门县楚江市场老皮件厂宿舍402室的空调外机铜管被切断盗走,铜管大概有6米多长,后来更换了铜管,加上氟利昂的钱,一共花了1100元。(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3)现场方位图,证明被盗现场方位情况。(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覃某甲家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被抓前四五天,在楚江市场偷了两根铜管,记得一根是在五楼偷的,卖了90元。11、2016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火车站家属区6栋4楼的伍某某家的两台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住在石门县火车站家属区6栋402,2016年5月15日早上,陈某某下楼看见他家里的空调铜管被盗,就告诉了他,他就出来发现在3楼和4楼之间的空调铜管和4楼与5楼之间的空调铜管不见了,两根铜管大约有8米长,直径3厘米,后来换了铜管,加上换氟利昂的费用,共花了1100元。(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住在石门县铁路家属区6栋5楼,2016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她发现四楼到五楼中间的两根空调管不见了,其中一根是她家里的,另一根是楼下伍某某家里的。(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3现场方位图,证明被盗现场方位情况。(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伍某某家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被抓前两天凌晨两三点钟,到火车站附近一个旧的小区偷了三根铜管,一根是在4楼还是5楼的楼梯口偷的,有两根是在下面一层的楼梯口偷的,卖了92元。12、2016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石门县火车站家属区6栋住在5楼的陈某某家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她住在石门县铁路家属区6栋5楼,2016年5与人15日上午10时许,她发现四楼到五楼中间的两根空调管不见了,其中一根是她家里的,另一根是楼下伍某某家里的,后来铜管已更换,加上换氟利昂的费用,共花了600元。(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现场方位图,证明被盗现场方位情况。(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陈某某家空调外机铜管现场的指认情况。(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被抓前两天凌晨两三点钟,到火车站附近一个旧的小区偷了三根铜管,一根是在4楼还是5楼的楼梯口偷的,有两根是在下面一层的楼梯口偷的,卖了92元。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石门县楚江街道星月花园侧门面经营废旧物品收购,最近二、三个月,有一个慈利口音的年轻人经常到他店子卖空调外机的铜管,基本上天天来,每次都有五十元钱左右的铜管,有时隔两三天来,再来就有一百多元的空调管,一开始他是将铜管送到废旧店,因为他儿子腿有残疾,在新街口菜市场摆了一个水果摊,由于他每天要去帮儿子出摊,后来这个年轻人就直接送到他儿子杜某甲水果摊,这些铜管一共有150斤。(2)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明最近一个慈利口音30岁左右的男子经常到他店里卖空调铜管,这个人隔一两天就来一次,每次的量不大,有时卖五六十元,有时卖七八十元,如果隔两天来,就会卖一两百元,这些铜管经称重,一共有150斤。(3)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空调外机铜管被盗后更换的价钱是不固定的,铜管型号不同,每米单价不同,最低的要100元每米,铜管被损坏后,空调的氟利昂就全漏了,必须重新加氟利昂才能使用,每次加氟利昂加量不同价格也不同,最少也要150元每次,然后还有维修费,一般也要100多元,少的400多元,多的1000多元都是正常的。(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作案工具及被盗铜管被扣押情况。(5)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系抓获归案。(6)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各自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偷铜管是用一把黄色塑料手柄剪刀;他偷的铜管都是卖到同一家废旧物品收购店,收购的人有时是个60岁左右的店主,但大部分时候是卖给店主的一个腿脚有残疾的儿子,这个人的儿子在新街口菜市场路口边开一个水果摊,他后来就直接送铜管到水果摊上卖的。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600元、张海莲人民币450元、夏某人民币500元、王某某人民币680元、张某人民币750元、齐某某人民币830元、骆某某人民币450元、田金华人民币400元、王某甲、彭某某人民币1100元、覃某甲人民币1100元、伍某某人民币1100元、陈某某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统儒人民陪审员 覃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