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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戴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戴云峰,陈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65号。代表人:胡坚,行长。被执行人:戴云峰,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陈春兰,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拍卖被执行人戴云峰(曾用名戴云锋)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嘉利花园6幢1单元402室(权证号:余房权证临移字第××号)房产一套。(具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