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财保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桂芝与王科峰、温志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芝,王科峰,温志月,曹令贤,徐东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51号之一申请人:张桂芝,女,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王科峰,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工作地址:中国银行临清红星路支行。被申请人:温志月,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曹令贤,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被申请人:徐东瀛,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工作地址:中国银行临清青年路支行。申请人张桂芝与被申请人王科峰、温志月、曹令贤、徐东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曹令贤在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账号为915070150010101202855的账户和曹令贤在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账号为62×××06的账户。2016年10月28日申请人张桂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这两个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令贤在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账号为915070150010101202855的账户和曹令贤在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账号为62×××06的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