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襄阳芬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阳芬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6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翔,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襄阳芬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庆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土资执罚(樊)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樊)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襄阳芬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擅自占用樊城区太平店镇严湾村集体土地1047平方米(基本农田、其他耕地,不符合樊城区太平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非法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责令在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4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退还给严湾村委会;3、对非法占用的700平方米的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47平方米其他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罚款总额17470元。本院认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樊)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属合法有效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襄阳芬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义务。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樊)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运树审 判 员 辛天成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雪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