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刑更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谭宝华减刑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湘10刑更1070号罪犯谭宝华,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4)娄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宝华犯贩卖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七月九日作出(2007)湘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9)郴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郴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郴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郴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谭宝华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罪犯谭宝华的减刑意见。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申请撤销对罪犯谭宝华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撤销对罪犯谭宝华的减刑意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