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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美英、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美英,刘小丽,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钟美英,女,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小丽,女,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涛,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钟美英与刘小丽、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钟美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金额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丽、钟涛长期下落不明,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恢字第1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审 判 员  钟永红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